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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及其主要条款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6 14:17)    点击:677

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及其主要条款

  一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

  1.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、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社会组织,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。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,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,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,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。

  2.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。

  3、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,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,如勘查设计合同、施工承包合同、物资采购合同、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,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,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、经验、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。因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。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“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,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。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,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”

  二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条款

  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,因此内容应全面、用词要严谨。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(一)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;

  (二)监理人的义务;

  (三)委托人的义务;

  (四)监理人的权利;

  (五)委托人的权利;

  (六)监理人的责任;

  (七)委托人的责任;

  (八)合同生效、变更与终止;

  (九)监理报酬;

  (十)其他;

  (十一)争议的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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